各学院(部)、各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汇率证明的办理流程,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桂财行【2014】27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现通知如下:
一、业务范围
涉外业务报销需提供汇率证明的范围包括:出国出境人员产生的差旅费,进口设备采购费,国外图书、资料采购费,国际组织会员费、邀请外籍专家发生的机票费、讲课酬金等费用,材料加工费、维修费及其他涉外事项所产生的费用。
二、办理流程
(一)文件打印:
汇率换算以开票当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,查询网址http://srh.bankofchina.com/search/whpj/search.jsp。查询相应币种的“现钞卖出价”。如涉及差旅补助,则按照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》查询相应国家及城市的补助标准。差旅补助标准与汇率证明请参照附件2自行打印。
(二)核实查验:
汇率证明打印完毕后,请携带有效原始票据到国际交流处查验盖章并做相应登记记录。
未尽事宜请与国际交流联系,联系电话:0773—5857127。
附件:1.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
2.汇率证明
附件1.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.pdf
国际交流处
2017年4月19日